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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创业中心孵化场地管理,给进驻企业的生产和办公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物业部对孵化场地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凡使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的企业应与物业部洽谈,经双方同意后,签定《房屋使用协议书》、《安全保障协议》、《物业管理协议》,办理缴纳租金及领取有关文件等手续。
第四条:物业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标准,将场地及时交给承租企业使用,合同期满可终止或续租。
第五条:承租企业在接收房屋时,应检查好房屋及附属设施,检查合格后,填写《入驻交接一览表》,与场地管理员办理入驻手续。
第六条:进驻企业租用的房屋,其公用部分及设施(包括上下水道、变电间、环境卫生、绿化区及卫生间、楼道等)的日常管理由物业部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进驻企业应对其承租地域内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安全)负责任。对由于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相邻各方的损失由造成事故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进驻企业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他人,或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进行与生产不相干的事情,否则物业部有权终止协议,强令驱出。
第九条: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建房屋,如需局部改造,应事先申请,填写《装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十条:进驻企业对房屋财产包括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取暖设备、各种房屋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害,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十一条:房屋内所有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均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须报物业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不准在厂房内安装重型设备和不符合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标准要求的设备,特殊情况应报物业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安装。
第十三条:进驻企业不准在公用面积上乱搭棚厦和堆放物资,否则物业部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清除。
第十四条:进驻企业使用的水、电、汽(包括采暖),按照开发区管委会专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驻企业向中心财务部缴纳,逾期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综合服务费按企业租用的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部与进驻企业在终止或更改租赁房屋协议时,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拒绝。填写《退房交接一览表》到中心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协议与安全承包合同每年签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创业中心物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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